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9-04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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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
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保障医保基金安全,制定本办法:
一、定点条件
1. 定点医疗机构条件:
-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
-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标准
- 具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
- 具备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
- 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
2. 定点零售药店条件:
-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
- 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、法规
- 具有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
- 具备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
- 配备执业药师
二、申请流程
- 提交申请材料
-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
- 组织评估评估
- 公示评估结果
- 签订服务协议
- 公布定点名单
三、协议管理
1. 服务协议内容:
- 服务人群和范围
- 服务质量要求
- 费用结算办法
- 违约责任
2. 协议期限:
- 服务协议一般1年一签
- 协议期满需重新评估
- 考核优秀的可续签
四、服务要求
1. 医疗机构:
- 合理检查、合理治疗、合理用药
- 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和收费标准
- 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
- 加强医保费用控制
2. 零售药店:
- 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
- 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
- 不得串换药品
- 不得刷卡销售生活用品
五、考核评估
- 日常监管
- 年度考核
- 满意度调查
六、违规处理
1. 警告、责令整改:
- 首次违规且情节轻微
- 未造成基金损失
2. 暂停医保结算:
- 违规较严重
- 造成一定基金损失
- 暂停期限1-6个月
3. 解除协议:
- 严重违规
- 骗取医保基金
- 整改不到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