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说明
发布时间:2019-05-30
字号:
小
中
大
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说明
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,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调整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:
一、调整原则
- 保基本:满足临床基本用药需求
- 可持续:兼顾基金承受能力
- 有进有出:动态调整药品目录
二、新增药品
1. 西药部分:
- 新增抗肿瘤药20种,包括免疫治疗药物、靶向药物等
- 新增慢性病用药30种,包括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心血管疾病等
- 新增抗感染药物15种
- 新增神经系统药物10种
2. 中成药部分:
- 新增心脑血管类中成药25种
- 新增肿瘤类中成药15种
- 新增呼吸系统类中成药10种
- 新增消化系统类中成药10种
三、调出药品
对以下药品调出目录:
- 已被国家药监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
- 临床价值不高、可有可无的药品
- 被更好替代的药品
四、支付标准
1. 甲类药品:
- 全额纳入报销范围
-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
2. 乙类药品:
- 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(5%-20%)
- 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
3. 谈判药品:
- 对部分价格较高的专利药品进行国家谈判
- 谈判药品执行统一支付标准
- 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合理使用谈判药品
五、使用管理
- 医师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使用
- 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
- 加强药品使用监测和评价
- 对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干预
六、实施时间
新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,原药品目录同时废止。